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債權人 陳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