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嘉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銘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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