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君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