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皓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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