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双財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双財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双財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在臺南市○○區○○街○○○號、269號房屋後方1樓至5樓增建房屋之建築施工,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造,且業經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竟未經許可而擅自復工,並經制止仍不從而繼續施工,所興建違章建築復高約15公尺,面積約80平方公尺(見偵查卷第3頁),違建面積非小,顯足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建築之管理,且現仍尚未拆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漠視法紀及公權力之執行,並有礙於公共安全,然念其先前並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素行並非不良,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暨被告自承係從事營造小包商之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