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6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6554號
上訴人即原 甲○○

被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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