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6554號
上訴人即原 甲○○
告
被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