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871號
上 訴 人 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新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
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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