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871號
上 訴 人 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新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
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