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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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95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晏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慶誠 因103年度訴字第2395號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10,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