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詩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詩棋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甫於111年2月7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之111年11月至000年0月間,更故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1年3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嗣於113年2月28日確定。據此,已合乎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詩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甫於111年2月7日確定;而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之111年11月至000年0月間,更故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1年3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嗣於113年2月28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詐欺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為由,向受刑人所在地之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