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 陳亮樺陳宜燁 住○○市○○區○○○街000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請提出擔保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或擔保人之保證書(含每月提供聲請人之生活費金額),並提出該名保證人或擔保人之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過院參辦。
(二)聲請人稱述其配偶每月給予生活費用約2萬元,卻未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欄填載,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0年10月起迄今之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稱述2名子女扶養費皆有聲請人之配偶給予之生活費用支出等語,聲請人應陳明是否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如是,聲請人配偶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為若干?
(四)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並應再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應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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