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416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鄭克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之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尚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貳佰肆拾元;㈡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尚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陸仟叁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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