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64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楊玉霞 債務人 趙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王 趙玉葉 、高 楊玉雲趙進義 發支付命令,惟王趙玉葉、高楊玉雲、趙進義已分別於民國106年8月4日、105年5月17日、103年5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王趙玉葉、高楊玉雲、趙進義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