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嘉宏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