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叢竹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叢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叢竹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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