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119號聲請人 陳正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昱陞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 陳明 本票提示日為何日。
㈢提出票號為CH0000000之本票原本。
㈣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