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交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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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交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交簡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二)又被告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一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投交簡字第二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於九十一間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參上揭前案紀錄表),仍不知悔改,再度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惡性非輕;其酒後駕車肇事,不慎撞擊停放在路邊之翁火爐所有之車牌號碼00—四三三五號自小客車,致翁火爐所有之自小客車再撞擊 陳永展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八九一五號自小客車,旋因倒車再撞擊 陳順昌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NH號自小客車及 陳建卿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五二二九號自小客車,並致己受傷,經送醫治療後,經醫院對其抽血酒精濃度為三一九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一點五九毫克),酒精濃度甚高,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新臺幣九萬元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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