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22號原告 王品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