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34號聲請人 林彥呈 法定代理人 林敬發 法定代理人 王晴慧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內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彥呈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王晴慧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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