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56號原告 匡夢麟 住苗栗縣○○鎮○○路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後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衛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後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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