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079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求新臺幣21,053,105元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為何?
二、105年2月22日美元匯率兌換之釋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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