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楊 周清蘭
楊正雄 楊淑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被告 楊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再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前段、第2款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 戴金德 於民國61年10月15日死亡,兩造共同繼承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在案,爰訴請遺產分割,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一:戴金德之遺產┌──┬──────┬────┬──────┬─────────┐│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平│分割前公同共│分割方法││││方公尺│有之權利範圍││├──┼──────┼────┼──────┼─────────┤│1│高雄市橋頭區│1853.07│384分之7│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興樹段28地號│││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高雄市橋頭區│6.64│384分之7│同上│││興樹段28-1地││││││號││││├──┼──────┼────┼──────┼─────────┤│3│高雄市橋頭區│6.50│384分之7│同上│││興樹段28-2地││││││號││││├──┼──────┼────┼──────┼─────────┤│4│高雄市橋頭區│737.30│384分之7│同上│││興樹段30地號││││└──┴──────┴────┴──────┴─────────┘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分割後之權利範圍│├──┼────┼───┼────────┤│1│ 楊周清蘭 │6分之1│2304分之7│├──┼────┼───┼────────┤│2│楊正雄│6分之1│2304分之7│├──┼────┼───┼────────┤│3│楊淑慧│6分之1│2304分之7│├──┼────┼───┼────────┤│4│楊月英│2分之1│768分之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