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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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 鍾寬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計算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1-116,398,150元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2%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1-215,774,715元111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止2%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1-315,774,616元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2-11,333,330元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2%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2-23,000,000元2%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