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專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2號聲請人 許犁秋 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
蕭品丞 律師相對人 佘國光 即滬家自助餐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確認僱傭契約存在等而涉訟,而相對人所在地及聲請人勞務提供地均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有民事起訴狀暨聲請調解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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