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毅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陳毅峰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9、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其餘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竊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偽造文書、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罪質部分相類、部分迥異,犯罪時間係於109年2月至8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1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附表:受刑人陳毅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踰越門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4日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62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2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464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1號109年度易字第2822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0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464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1號109年度易字第28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5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206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02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31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偽藥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4日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7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7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3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3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2745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46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45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31次)犯罪日期109年7月7日109年7月21日109年2月4日至109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35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35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0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4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4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111年10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1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45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45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86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一般洗錢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9年4月10日(2次)109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07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8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21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2日111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9日111年12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86號(編號1至10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