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宸伊選任辯護人黃世瑋律師
李芝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宸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2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商鼎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審理時,已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葉育宏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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