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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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振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振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