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泰國盤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亮成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勁麟 、 陳惠敏 、 劉瀚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原告名稱,與其提出之委任狀、證物
所記載者略有不同,是請原告確認原告公司名稱為何,倘有誤繕,應具狀補正,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㈡提出被告劉勁麟、陳惠敏、劉瀚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