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柏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專案1199H申請書及行銷費用賠償款。(聲請狀所附為789(24)平板專案申請書))
二、債務人蘇柏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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