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王曉貞 被告 陳淵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