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鄔晴 晧联
鄔洪南
陳梅玉
一、債務人陳梅玉、鄔洪南、 鄔晴晧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鄔晴晧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鄔洪南、陳梅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6萬9,08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09年10月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09年10月27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㈡、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鄔晴联自民國111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34萬1,47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鄔洪南、陳梅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72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1471元陳梅玉、鄔洪南、鄔晴晧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週年利率1.275%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週年利率1.4%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止週年利率1.525%自民國112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1471元陳梅玉、鄔洪南、鄔晴晧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