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張育瑞 (兼 張文基 之繼承人)
尤玉華 (兼張文基之繼承人)
張惠凱 (即張文基之繼承人)
吳翌琳
一、債務人張惠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育瑞、尤玉華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育瑞、尤玉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玖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張育瑞、吳翌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萬零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5544元張育瑞、尤玉華、張惠凱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週年利率1.40%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週年利率1.525%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525%002新臺幣197,052元張育瑞、尤玉華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週年利率1.40%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週年利率1.525%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525%003新臺幣80,304元張育瑞、吳翌琳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週年利率1.40%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週年利率1.525%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5,544元張育瑞、尤玉華、張惠凱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97,052元張育瑞、尤玉華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03新臺幣80,304元張育瑞、吳翌琳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