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5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美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4月5日至124年4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美玲於①89年4月13日②103年3月10日③103年10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600,000元③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4月13日②113年3月10日③113年10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07,4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貸款借據、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查詢、繳息記錄期數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頭段│321│1,486.00│100000分之││││││││101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277│臺中市南區下橋│住家用、鋼筋混凝│7層:83.51│陽台:11.28│全部││││子頭段321地號│土造、12層││││││├───────┤│││││││臺中市南區高工││││││││路249號7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下橋子頭段9348建號,2,71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