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精治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精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精治前犯傷害致死、遺棄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