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99號聲請人 陳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提出受監護人 陳福森 所有臺北市○○區○○段○○段
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謝春桃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陳福森前項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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