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 周漢偉
周松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被告 陳瑞祥
陳瑞成 陳輝男 陳永泰 陳清娥 徐咏歆 徐志豪 李明陽 李進榮 周 李珍嬌 李保興 陳黃請 陳永昌 陳玉釧 陳姿伶 陳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