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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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聲請人 鐘莉莉 相對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2年度消字第6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其應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即告確定。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判決相對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⑴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83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由聲請人預納1萬2,979元、
396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兩紙附於該案卷足憑,依第一審判決意旨,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6,688元【計算式:13,3752=6,68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因相對人提起上訴而未確定,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6,687元【計算式:13,375-6,688=6,687】,因聲請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⑵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93,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
50元,由相對人預納在案,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該案卷足憑。
⑶綜上,依第二審判決意旨,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
審訴訟費用合計1萬6,438元【計算式:6,688+9,750=16,438】,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萬5,780元【計算式:16,43896%=15,780】,相對人預納9,750元,少納6,030元【計算式:15,780-9,750=6,030】,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03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