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 王永亘許知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王永亘即許知義之繼承人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王永亘即許知義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上「 許淑芳 」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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