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何國雄 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告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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