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林豐乾 被告 林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97,136元【註:本件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面積181平方公尺,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97,408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4分之3,即土地持分現值為13,223,136元。另外,同段1631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嘉義市○○路○○○號),106年房屋課稅現值為14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即房屋持分現值為74,0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97,1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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