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前,查扣被告甲○○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九零四公克)。而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三、二七一五號),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九零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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