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畢ꆼ宏
畢嘉芸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畢效勣
張月柳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被告 余國豪 被告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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