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946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
樓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乙○○請求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據所附證物顯示,乙○○僅為保證人非為連帶保證人)。
二、請釋明將法務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之依據(按訴訟費用、裁定費等應於執行程序中即可主張,非依支付命令請求)。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