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張祐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壹萬零壹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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