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3號原告 許鴻文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蘇庭萱 律師被告 陳偉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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