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24號原告 楊燦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觀諸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且未檢附裁決書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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