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孫永州 相對人 姚威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姚威舟(即擔保物提供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姚威舟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9月8日。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1.票據、2.借款、3.透支、4.保證、5.信用卡契約、6.貼現、7.承兌、8.墊款、9.買入光票、10.委任保證、11.開發信用狀、12.進出口押匯、13.應收帳款承購契約、14.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15.特約商店契約等15項。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8,900,000元整。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9月4日。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保全抵押物之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債務人(即借款人)姚威舟書立借款契約書參紙,於附件所示之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約定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及應清償所欠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外,並另加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開編號1、3,為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其編號1聲請人按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檢附催告函及中華郵政交寄大宗函件存根,雙方並有書立借款契約書參份為證。詎借款人已逾期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無效,是已喪失期限利益,依法債務人姚威舟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上附件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催告函、交寄大宗函件存根影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料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8月1日新院千民政106司拍141字第02008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8月1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