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正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正偉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鐘正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鐘正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2月*4次││││││├─────────┼──────────┼──────────┼──────────┤│犯罪日期│99.12.19│99.12.19│99.10.28、99.11.9、│││││99.11.9、99.11.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77號│字第577號│第31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2號│100年度訴字第120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82││實││││號││審├───────┼──────────┼──────────┼──────────┤││判決日期│100.05.31│100.05.31│100.08.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2號│100年度訴字第120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82││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6.20│100.06.20│100.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否││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205號應執行刑10月│第8205號應執行刑10月│第11657號應執行刑6年││備註│││││├──────────┴──────────┴──────────┤││羈押自100.01.29至100.08.01止計18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鐘正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9.11.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0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82││││實││號││││審├───────┼──────────┼──────────┼──────────┤││判決日期│100.08.31│││├─┼───────┼──────────┼──────────┼──────────┤│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82││││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657號應執行刑6年││││備註├──────────┴──────────┴──────────┤││羈押自100.01.29至100.08.01止計1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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