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雅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其包裝袋壹個(含袋重毛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雅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為警查扣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結晶1包,經警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別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莊雅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1小包,經警以毒品簡易快速篩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而無法析離,是上開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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