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51號債權人 朱健豪 債務人 蔡侑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起息日│編│本金│起息日││號│(新臺幣)│(民國)│號│(新臺幣)│(民國)│├─┼─────┼───────┼─┼─────┼──────┤│1│200,000元│105年3月1日│5│200,000元│107年7月5日│├─┼─────┼───────┼─┼─────┼──────┤│2│80,000元│105年12月15日│6│700,000元│107年9月10日│├─┼─────┼───────┼─┼─────┼──────┤│3│200,000元│106年2月28日│7│900,000元│107年9月1日│├─┼─────┼───────┼─┼─────┼──────┤│4│100,000元│10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