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527號聲請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相對人HERMANTO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理由欄第一項「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3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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